“被告行最后陈述。”女法官。
“……被告认为,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,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。
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,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,而是其与人的共同开销。
另外,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,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,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,正常算来,也不会少于一两万。
对于被告,一个Loading...
内容未加载完成,请尝试【刷新网页】or【设置-关闭小说模式】or【设置-关闭广告屏蔽】~
推荐使用【UC浏览器】or【火狐浏览器】or【百度极速版】打开并收藏网址!